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0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东丰县聚仙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担保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东丰县聚仙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兴利牧业有限公司,东丰县聚仙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兴东,王润忠,李秀娟,王兆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丰县聚仙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东丰县兴利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丰县聚仙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兴东,住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王润忠,住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李秀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王兆宇,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丰县聚仙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兴利牧业有限公司、东丰县聚仙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兴东、王润忠、李秀娟、王兆宇担保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润忠的工资予以冻结,现暂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延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