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531号原告:李某,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朱传昌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建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