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龙尾与孙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尾,孙孟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422号原告王龙尾,农民。被告孙孟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尾与被告孙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孟杰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阳支行东环路分理处(卡号62×××72)的存款18852.86元和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阳支行(卡号62×××74)的存款24940.76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龙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孟杰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阳支行东环路分理处(卡号62×××72)的存款18852.86元和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阳支行(卡号62×××74)的存款24940.76元,冻结时间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戎福友人民陪审员 张杰峰人民陪审员 赵建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芹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