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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龙尾与孙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尾,孙孟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422号原告王龙尾,农民。被告孙孟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尾与被告孙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孟杰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阳支行东环路分理处(卡号62×××72)的存款18852.86元和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阳支行(卡号62×××74)的存款24940.76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龙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孟杰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阳支行东环路分理处(卡号62×××72)的存款18852.86元和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阳支行(卡号62×××74)的存款24940.76元,冻结时间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戎福友人民陪审员  张杰峰人民陪审员  赵建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芹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