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焦佳与邓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佳,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焦佳,无职业。被执行人:邓波,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焦佳与邓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财产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波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4执17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孙志伟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