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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平和吉祥家园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和吉祥家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616号原告: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浦东副食品综合批发市场入口处,组织机构代码705374109。法定代表人:黄立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黎明,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和吉祥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吉祥家园3栋503室。负责人:赖明江,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中,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系平和吉祥家园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漳成,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系平和吉祥家园业主。原告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和吉祥家园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黎明,被告平和吉祥家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赖明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中、李漳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消除对原告车位的侵害和妨害,即要求拆除铁丝围栏,移除车位上的摩托车以及杂物;2.被告恢复小区规划原状。事实和理由: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挂牌交易竞买方式取得了平和县邮政局办公楼后侧闲置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商品房开发,该项目命名为“吉祥家园”,2008年“吉祥家园”项目竣工,包括按规划设计建成的57个架空敞开式停车位。2008年8月7日,平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对吉祥家园项目采用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的做法设立沿街公共停车场,平和县国土资源局建议县政府对“吉祥家园”项目补交土地出让金,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交了配套费及包括部分开放空间车位在内的土地出让金。目前,该项目的商品房基本售馨,车位未计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公摊面积,在同等条件下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已全部出租。而平和吉祥家园业主委员会纠集一些业主长期采取不当手段妨碍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车位的管理和物权的行使。2014年4月24日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答复中确认了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出租车位,并无违建出售行为。2014年6月18日,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和吉祥家园业主委员会、平和县房管局三方达成停车场权属争议协调协议,明确吉祥家园1、2、5号楼底层停车场保持现状,不再作调整和改变,由原告向被告补助维护费、物管费、水电周转金。原告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却在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修建违章设施,阻碍和侵害原告行使车位的物权权力,妨害原告拥有车位所有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在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修建违章设施,其行为属于住宅小区内部违章搭建引发的纠纷案件,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茂己审 判 员  曾银燕人民陪审员  张立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彩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