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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焦永红与詹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永红,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永红被执行人:詹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