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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师月望与梦白村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月望,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梦白村村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1519号原告师月望。委托代理人文军义,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梦白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梦白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海,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师月望与被告梦白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月望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梦白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为被告村组进行路面硬化工程,工程总计款为162000元,被告村组向其支付了107578.90元。下欠的53421.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予支付,遂原告于2016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421.1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梦白村委会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村组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村组2700平方米的路面进行水泥硬化,每平方米60元。嗣后原告依约按时完成了对梦白村委会路面的水泥硬化。双方在2005年7月6日进行了结算,结算当天被告村组给原告支付了107578.90元,并注明下欠原告53421.10元。经原告多次对此欠款催要,被告村组一直未支付此款项,遂原告于2016年3月以诉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53421.1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梦白村进村路中段尺丈单,证明原告依约完成了路面水泥硬化;2、梦白村主干道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村组欠款的事实及数额。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无证据提交。因被告未到庭,本案调解程序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村组拖欠原告工程款之事实,有原告出具的梦白村主干道结算单及被告村组四位村委会成员确认的梦白村进村路中段尺丈单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三日内,由被告梦白村委会支付原告师月望工程款53421.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梦白村村委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美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