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6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利君与陶秋琴、陶琴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君,陶秋琴,陶琴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6976号原告:陈利君,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3********),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士岙村1区**号。被告:陶秋琴,女,1958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58********),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银座街***弄*号。被告:陶琴飞,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11963********),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沙田小区**幢**号。原告陈利君与被告陶秋琴、陶琴飞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利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陈利君负担。审判员 周晓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