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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绪晔与被执行人四通水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绪晔,洋县四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92号申请执行人邓绪晔,男,汉族。被执行人洋县四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林庆,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邓绪晔持(2015)洋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洋县四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洋县四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另案已被法院冻结账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黄林庆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史建民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天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