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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吴冬梅与孙惠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冬梅,孙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冬梅。被执行人孙惠新。本院在执行吴冬梅申请执行孙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孙惠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月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