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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孙玉德,通榆县万隆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德,通榆县万隆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2080号原告:孙玉德,男,1953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开通镇西郊村长龙山东屯。被告:通榆县万隆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艳波,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德诉被告通榆县万隆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榆县万隆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玉德撤回对通榆县万隆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文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 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