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军与孟红霞、杨宝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孟红霞,杨宝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61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孟红霞,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宝锁,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孟红霞、杨宝锁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军借款本金7万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孟红霞、杨宝锁负担案件受理费1030元及本案执行费。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人王军称被执行人已偿还过22000元,现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78000元后,自愿放弃利息请求,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