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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会萍与谢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萍,谢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3民初707号原告李会萍,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代理人陈运有,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晓华,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李会萍与被告谢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会萍的委托代理人陈运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晓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会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晓华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会萍现金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00),此据,今借人谢晓华,2014年5月22日。”借款后,被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元,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元。剩余借款人民币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被告谢晓华未作答辩。原告李会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原件一张、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2日,被告谢晓华向原告李会萍借款人民币56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李会萍现金人民币计伍万陆仟元正(56000.00元)。借款后,被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元,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元。剩余借款人民币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拒不归还。原告遂起诉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诚实守信,如期还款。关于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的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谢晓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晓华归还所欠原告李会萍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谢晓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凤人民陪审员  肖连庆人民陪审员  刘国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庆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