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第4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802民初第4039号原告:张某1,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张某2,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但婚后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张某3,××××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张某4,××××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5。由于被告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后被告更是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一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恳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某3、婚生女儿张某4、婚生儿子张某5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张某6(2003年8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婚生女儿张某4(2004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婚生儿子张某5(2012年7月18日出生),由原告张某1携带抚养,被告张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女儿张某6、张某4、婚生儿子张某5年满18周岁止,支付方式为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银地村委会周屋村的房屋归原告张某1所有;四、被告张某2对婚生子女享有探视权,每月探视一次,具体探视时间由双方协商解决。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莫少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敏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