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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霞申请执行黄大凌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霞,黄大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861号之一申请人徐霞。被执行人黄大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徐霞申请执行黄大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8172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黄大凌所有的牌照号为川A**的丰田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经本院调查,被申请执行人黄大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霞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86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申请执行人黄大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