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2432号原告:李某。被告:程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程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凡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被告从事蛋糕加工业务,我常年向被告供应水果,每次供货军邮被告在“收款收据”上对供货数量及价款签字确认。截止2016年4月29日,被告尚欠我货款8666元未付,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8666元。原告李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有程某签名的收据60份。被告程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长期向被告程某供应各种鲜水果;供货方式为每天原告将各种鲜水果送至被告处,被告验货后签名。自2016年3月3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原告60次向被告供应鲜水果合计价款8666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866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已记录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李某提交的有效证据及证明的事实,即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拖欠原告鲜水果货款8666元未清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某鲜水果货款86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凡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红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