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2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董三前与郭永明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三前,郭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2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董三前,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阿拉塔北街。被执行人郭永明,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仿古街。本院在执行董三前与郭永明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查被执行人郭永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22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翠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宫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