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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韩邦春与邵常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邦春,邵常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703号原告:韩邦春,居民。被告:邵常顺,成年。原告韩邦春与被告邵常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韩邦春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邦春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邦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韩邦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