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3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奚建才与:奚木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木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3502号(2016.9.20)原告:奚建才,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联欢村***号。委托代理人:王斌,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木才,男,196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渡村大同***号。委托代理人:崔萍,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奚建才诉被告奚木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奚建才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建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奚建才负担。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