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海涓与杨雪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涓,杨雪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涓,汉族住文安县左各庄镇中心村。被执行人杨雪娇。王海涓申请执行杨雪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海涓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