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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赵彦峰与被执行人许施瑞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峰,许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767号申请执行人赵彦峰,男,生于1988年11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首善镇红东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326198811281839被执行人许施瑞,女,生于1993年7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眉县齐镇西凉阁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326199307101442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9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7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粉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