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XXX与李振平、李世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李振平,李世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379号原告:XXX,男,汉族,1961年8月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李振平,男,汉族,1953年5月2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李世安,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原告XXX与被告李振平、李世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XXX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冯国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润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