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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与黄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859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地址:罗源县。被执行人黄波,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移送执行的柯受国与被执行人黄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黄波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黄波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8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连国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