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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建梅与徐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梅,徐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47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陈建梅,女。被执行人徐朝霞,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朝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朝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朝霞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