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周端因与林航、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端,林航,林忠,周端,林航,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11民初875号原告:周端,女,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航,女,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忠,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端因与被告林航、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航、林忠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林航、林忠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事实与理由:林航向周端借款30万元,月利率2%,每月支付利息25000元,并承诺周端如需用钱提前15天告知即还。林航于2015年10月后就不再支付利息。现多次催讨,林航仍未归还。林航、林忠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债务。林航、林忠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周端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林航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林航总计向周端借款30万元,月利率2%;2、银行流水清单,证明林航向周端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林航、林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口头或书面提出抗辩,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周端提供的证据可以印证本案事实,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上述分析认定,本院查明认定以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至2015年间,林航陆续向周端借钱,并向周端归还部分本息。2015年6月16日,经双方对账,林航向周端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兹有林航向周端借款30万元整。月息2%”。后林航未归还本金30万元,仅付息至2015年10月止。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周端与林航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周端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为证,周端与林航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是为合法有效。林航尚欠周端借款本金30万元应予偿还。故林航应向周端支付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林航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及原告知道两被告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本案债务应当按照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林航、林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航、林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端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5元,由被告林航、林忠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林航、林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少明人民陪审员 卢 霞人民陪审员 李东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琳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