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1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浙江中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市万昌建设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叶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万昌建设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叶晨,张爱珍,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98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黄茂连。被执行人台州市万昌建设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黄波。被执行人叶晨。被执行人张爱珍。被执行人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冯海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万昌建设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叶晨、张爱珍、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德证民初字第29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62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台州市万昌建设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叶晨、张爱珍、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财产已被温岭市公安局查封,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万昌建设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叶晨、张爱珍、圣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8624000元未受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521执9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姚嘉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