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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哈斯托亚与额尔德木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某某,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4453号原告哈某某,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额某某,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原告哈某某与被告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哈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哈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