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9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锟与樊伟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锟,樊伟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959号原告:杨锟,男,汉族,1984年6月9日出生。被告:樊伟雄,男,1983年4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明,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锟诉被告樊伟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9月20日9时30分在我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院依法按原告杨锟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杨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 劭人民陪审员  禹昆仑人民陪审员  王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殷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