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樊X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X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02刑初313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X,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2月27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当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字(2016)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X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延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樊X用手机微信与被害人张X进行聊天,后自称叫张XX,系成都某军区副团长少校军衔,穿着自己网上购买的假军装、肩章等物品冒充现役军人,与被害人微信视频,实现见面,到了2015年9月份的时候得到被害人张X信任,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张X安排工作到延安市工商局,以安排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张X55000元,后得知被害人张X报案,被告人樊X退给张X现金13000元,剩余部分全部挥霍。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樊X在延安市唱吧认识了杨X,开始和杨X拿QQ聊天,然后加了杨X的微信,在聊天时,被告人樊X冒充是现役军人特种兵大队长,在云南当兵,叫张XX,得到被害人杨X的信任后,被告人樊X谎称自己在资助一个父母因双双吸毒被关押的一个孤儿,因孩子有白血病治疗需要钱,诈骗杨X现金42000元,诈骗的钱全部挥霍。2015年11月份中旬,被告人樊X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梁X,称自己是现役军人、全市散打锦标赛冠军,在部队的名字叫“张XX”,散打时使用的名字叫“张XX”,穿着自己网上购买的假军装、肩章等物品冒充现役军人,使用自己在网上购买的假荣誉证、假奖杯冒充散打冠军,得到梁X的信任后,开始追求梁X,和梁X见面后,以自己开车肇事付修理费、接受部队演戏作战数据要买手机、帮扶贫困学生、埋葬战友母亲等理由,诈骗梁X现金64700元,诈骗的钱全部挥霍。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军人证件、穿着军人服饰等冒充军人多次诈骗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樊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明无辩解,恳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樊X在银川市体验军营生活时,便产生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想法,后其在网上购买军装、军衔、军帽、奖杯、荣誉证书等物品,伺机作案。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樊X通过延安唱吧网络平台先关注被害人杨X,后其使用微信昵称战神、QQ昵称华丽谢幕与杨X认识,并谎称其叫张XX,现在云南特种部队服役,担任大队长职务,取得杨X的信任。8月25日,其以扶贫某贫困学生为由,骗取杨X10000元。8月28日,其以扶贫某贫困学生为由,骗取杨X16000元。9月22日,其以扶贫某贫困学生为由,骗取杨X10000元。大约10月份,其以请朋友吃饭为由,骗取杨X6000元。其先后四次,共骗取被害人杨X42000元,已挥霍。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樊X使用微信昵称战神、QQ昵称华丽谢幕与被害人张X认识。2015年8月份,其谎称叫张XX,现在四川省成都军区服役,少校军衔,担任副团长职务,取得张X的信任。9月20日,其谎称能力安排张X到延安市工商局工作,骗取张X40000元。10月28日,其谎称安排工作需要填表入档,骗取张X了15000元。其先后骗取张X55000元,已挥霍。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樊X使用微信昵称战神、QQ昵称华丽谢幕与被害人梁X认识,其谎称叫“张XX”,又名“张XX”,现在云南西双版纳某军区服役,少校军衔,担任特种兵教官职务,是全市散打竞标赛冠军,并将获奖荣誉证书、奖杯拍照片发送梁X,取得梁X信任。2016年1月29日,其和梁X在延安见面,后以自己开车发生事故欠修理费为由,骗取梁X6000元。1月30日,其以自己要分析部队作战数据,需要买三星S6手机一部为由,骗取梁X7000元。2月4日,其以帮助贫困学生为由,骗取梁X7000元。2月10日、11日,其以过节拜访领导为由,骗取梁X29700元。2月17日、19日。其以战友母亲病故为由,骗取梁X15000元。其先后骗取梁X64700元,已挥霍。2016年1月20日,被害人张X向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报案。其得知张X报案的消息后,主动给张X退赔13000元。2016年2月26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民警在其家中扣押涉案物品绿色军装一套、蓝色军装上衣一件、荣誉证书一本、奖杯一个、军帽一个、假身份证一张,已随案移交。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樊X主动退赔被害人张X15000元;其主动退赔被害人杨X20000元;其主动退赔被害人梁X3000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认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2016年1月20日15时03分许,被害人张X到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报案称,2014年10月2日在微信上认识一个叫张XX的男子,骗其可以安排到延安市工商局工作,诈骗其现金55000元,请求查处。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26日15时许,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警察大队中队探长郝杰获得信息,犯罪嫌疑人樊X在延安市中心街凤凰广场出现,后民警郝杰、王峰赶赴凤凰广场将樊X抓获,经过询问,其对自己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张X、梁X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被告人樊X供述,证实他叫樊X,延安市宝塔区人。2013年12月份,他在银川市体验真实军营生活时,就产生冒充军人骗人的想法。2014年10月份,他通过微信加了张X,一直到2015年8月份才开始和张X聊天。他告诉张X自己是当兵的,现在成都军区某团的副团长、少校军衔,叫张XX。他当时骗张X自己要看病需要50万,向她借钱,张X说没有钱给他借。过了一段时间,他骗张X自己可以安排工作,可以把张X安排到延安市工商局,张X就相信了。问他需要多少钱,他说大约十几万。9月20日,他给张X打电话要钱,并给了张X提供了邮政卡号6127997900012XXXXXX,张X给他转了4万元。大约几天后,他穿上网上购买的假军装,开车去宜川县面见了张X。大约10月20日左右,他打电话让张X来延安填表,后他俩在延安市政府附近的如家酒店6楼登了一间房子,他给张X考电工用的表,让张X填写。他对张X说这个表要入档了,还需要5万元,张X说没带那么多钱,后张X给了他15000元,后他就让张X回家等待消息。大约一个月后,张X不知从那里打听到他不是当兵的,就开始和他要钱。他开始一直拖着说后面给她钱,再后来他就不理睬张X了。大约年底了,他父亲说公安机关人找他,他当时害怕了,就联系张X给退了13000元。他诈骗张X使用的手机号1362977****,微信昵称战神,QQ昵称华丽谢幕。2016年1月25日,他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叫梁X的女的,然后他俩就开始聊天,他告诉梁X自己是当兵的,并给梁X发了一个奖杯和一个全市散打竞标赛的冠军证书,梁X就相信了。大约几天后,梁X说要来延安见面,后他和朋友一起见了梁X,还一起吃了饭。饭后,他以给修理厂老板修理费为由,向梁X借款6000元,后梁X在延安凤凰广场附近的自动取款机取了6000元给了他。第二天,修理厂老板说修理费大约19800元,因他没有钱,就骗梁X说自己的手机坏了,他想买个三星S6手机,向梁X借款6000元,后梁X通过微信转账给了他7000元。后来,他冒充军人身份以各种理由骗梁X,一共骗了64700元。他诈骗梁X使用的手机号1362977****,微信昵称战神,QQ昵称华丽谢幕。2015年5月份,他在延安地区网络唱吧上认识了杨X,然后就加了杨X的微信。他告诉杨X自己是现役军人,现在云南当兵,叫张XX,是特种兵大队长。他和杨X聊到8月份时,他假装追求杨X,后得到杨X的好感。他骗杨X自己要资助一个贫困孩子,现在因孩子得了白血病,先后骗杨X给他的工商行卡6215593609000XXXXXX打款42000元,钱到手后,他就不再和杨X联系了。他诈骗杨X使用的手机号1362977****,微信昵称战神,QQ昵称华丽谢幕。4、被害人张X陈述,证实她叫张X,陕西省宜川县人。2014年10月2日,她通过微信认识一个叫张XX(指樊X)的男子。2015年8月份,她和张XX接触后,张XX说自己是成都军区的副团长,少校军衔,因看病需要50万,开口和她借钱,她没有给借。后来,她和张XX又聊了几天,张XX说可以给她找工作,安排到延安市工商局,她当时就相信了。9月20日,张XX给她提供银行卡号6217997900012XXXXXX,户主樊X,她在宜川县邮政局给转了4万元。大约半个月后,她和张XX在宜川县见面了,张XX穿着军装,军装上还有名字。10月28日,张XX说要填表,让她来延安。后张XX把她带到延安大礼堂如家酒店一个房间,张XX给了她一张“延安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登记表”,让她填写,后提出还需要5万元。她当时又给了1.5万元现金。她回家等了二个月还没有消息,她就打电话问张XX,张XX一直拖着。后来,她打听到张XX就不是部队上当兵的,更不是副团长、少校军衔。她就开始问张XX要钱,张XX说没有钱。后她就报案了。她报案后,樊X通过银行和微信给她转了12000元。5、被害人梁X陈述,证实她叫梁X,陕西省甘泉县人,现住西安未阳区龙首村。2015年11月份,她和张XX(指樊X)通过微信认识,后她和张XX经常打电话聊天,张XX告诉她,自己是个军人,部队名字叫张XX,外面的朋友叫他张XX,自己是全市散打竞标赛冠军,还给她发了荣誉证书、奖杯。大约10天后,张XX说自己在延安发生肇事了,车修好回部队。她为了证实张XX是不是当兵的,是不是照片上的本人,要求与张XX见面,张XX就同意了,让到延安联系。1月29日17时许,她和张XX在延安市中心街一个茶楼见了面,当时还有张XX的一个朋友叫白X,然后三人在一起吃饭。饭后,张XX向她开口借2万元钱,说是修理厂老板要钱了。她当时在凤凰广场旁边的自动取款机取了6000元给了张XX。第二天,张XX说自己手机坏了,现在要分析作战数据,看准了一个三星S6手机,向她借7000元。然后,她通过微信给张XX转了7000元。2016年2月4日上午,张XX说要参加部队演习,走时想看看帮贫的贫困学生,向她借5000元。然后,她通过微信给张XX转了5000元。当天下午,张XX又向她开口借2000元,她就用微信给转了2000元。接近过年时,张XX说要看领到,向她借3万元。2月10日,张XX给她提供了建设银行的卡号6227004182000111117,户主叫樊X,她在卡上转了19700元,转了三次,分别是1万、9400元、300元。2月11日,她又给张XX通过微信转了1万元。后张XX又说战友母亲病逝了,向她借1万元。2月17日,她给张XX邮政银行卡号6217997900012XXXXXX上打了1万元。2月19日,张XX又开口借5000元,她通过微信给转了5000元。2月26日,民警联系她,她才知道张XX真名叫樊X,才知道被樊X骗了。她没有结婚,樊X当时说也没有结婚,要和她谈对象,相互接触后,她觉得人还可以,又是部队领导,她就信了樊X的骗局。6、被害人杨X陈述,证实她叫杨X,陕西省洛川县人。2015年5月11日,她通过延安唱吧网络上认识张XX(指樊X),当天,樊X加了她的QQ、微信,后她和张XX就一直聊天,他说自己在云南当兵,是个特种兵,而且是大队长。大约8月份,张XX说扶贫一个贫困学生,那个学生得了白血病,要和她借10000元。8月25日,张XX说从部队回延安,后她从洛川赶到延安,并在延安火车站旁维也纳酒店登记了房间等张XX。当晚,她和张XX就住在酒店。第二天早上6点,她把准备好的10000元给了张XX。8月28日,张XX用微信向她借16000元,并给她发了银行卡号,户主是樊X。她从洛川县的一个工商银行自动提款机上转了16000元。9月17日,张XX告诉她那个贫困学生要化疗,需要10000医疗费,要和她借钱。9月22日,她让朋友王晓飞从手机上给张XX转了10000元。大约10月份,张XX说要请朋友吃饭,又向她借了6000元。11月2日,她向张XX要钱,张XX说完了给她还钱。再后来,她给张XX打电话不接,QQ、微信也把她拉黑了。从此,她和张XX再也没有取得联系。2016年3月22日,她朋友打电话说那个叫张XX的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被宝塔分局刑事拘留了。后她就来宝塔分局报案了。另外,她被张XX骗后曾经去移动公司查过手机户主,叫樊X,张XX给她提供的卡号户主也是樊X,张XX的真实名字应该叫樊X。7、现场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证实2016年1月20日16时50分至17时05分,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塔刑警中队民警郝杰、王峰组织被害人张X对被告人樊X进行辨认,经辨认,照片中的7号男子就是冒充军人诈骗其男子樊X;2016年2月28日14时05分至14时25分,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塔刑警中队民警郝杰、王峰组织被害人梁X对被告人樊X进行辨认,经辨认,照片中的7号男子就是冒充军人诈骗其男子樊X;2016年3月23日12时30分至12时55分,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宝塔刑警中队民警郝杰、王峰组织被害人杨X对被告人樊X进行辨认,经辨认,照片中的7号男子就是冒充军人诈骗其男子樊X。8、汇款收据、自动柜员客户通知书、银行存取款交易信息表,证实2015年9月20日,被害人张X给被告人樊X卡号6217997900012511135汇款40000元的事实;2016年2月17日,被害人梁X给被告人樊X邮政储蓄卡号6217997900012XXXXXX汇款9950元、建设银行卡号6227004182000XXXXXX汇款19700元的事实;2014年9月22日,被害人杨X给被告人樊X工商银行卡号6215592609000XXXXXX汇款10000元的事实。9、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2月26日19时14分至20时37分,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技术中队民警徐鑫、马洁对作案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地点在延安市宝塔区西沟樊X家中,天气为晴天,现场为变动现场,中心现场位于樊X家中,樊X居住在二楼位置,二楼房间户型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进入北卧室,打开衣柜,发现军装、军腰带、军帽、军衔、证件及银行卡。进入南卧室,西墙下由北向南依次有书桌、床头柜、双人床。在书桌初发现军衔、奖杯、荣誉证书,书桌上发现一个黑色钱包,内装有两张身份证,并当场提取绿色军装一套、蓝色军装上衣一件、荣誉证书一本、奖杯一个、军帽一个、身份证一张,已随案移交。10、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樊X,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809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李家河村238号。11、视频资料,证实侦查机关依法询问被告人樊X的过程。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樊X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身份,采用以安排工作、救助贫困学生、分析部队作战数据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损害军人的形象和声誉,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两起其他同种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给被害人退赔部分钱财,对损害结果进行弥补,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X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二、涉案物品绿色军装一套、蓝色军装上衣一件、荣誉证书一本、奖杯一个、军帽一个、假身份证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师马璐代理审判员 闫 劼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