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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少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王少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2306号原告王少武,男,1997年1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盖建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少武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