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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安阳市总工会与安阳佳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阳市总工会,安阳佳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督2-1号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55号。法定代表人:张善飞,总工会主席。被申请人:安阳佳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107国道路南(枯河段)法定代表人:张会平。本院受理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9月8日发出(2016)豫0505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安阳佳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安阳佳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安阳佳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豫0505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580元,由申请人安阳市总工会承担。审判员  罗坚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骈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