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3财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彭兴华与刘红,朱本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兴华,刘红,朱本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财保250号申请人彭兴华,男,194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刘红,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被申请人朱本霞,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申请人彭兴华与被申请人刘红、朱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兴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红、朱本霞银行存款210000元,不足部份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彭兴华的担保人彭渝生自愿用所有的位于巴南区鱼洞新市街68号9-2号房屋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担保,并出具诉前保全担保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彭兴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彭兴华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