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财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彭兴华与刘红,朱本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兴华,刘红,朱本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财保250号申请人彭兴华,男,194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刘红,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被申请人朱本霞,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申请人彭兴华与被申请人刘红、朱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兴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红、朱本霞银行存款210000元,不足部份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彭兴华的担保人彭渝生自愿用所有的位于巴南区鱼洞新市街68号9-2号房屋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担保,并出具诉前保全担保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彭兴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彭兴华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