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6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与潮阳市骏丰表带有限公司,汕头市长发表带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汕头市长发表带有限公司,潮阳市骏丰表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6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航。被执行人:汕头市长发表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郑文凤。被执行人:潮阳市骏丰表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法定代表人:林勇义。委托代理人:仝佳宁、刘大海,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长发表带有限公司、潮阳市骏丰表带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汕头市长发表带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两笔共2919200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潮阳市骏丰表带有限公司在其提供抵押的址于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上莲花村大驳脚洋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列:粤房字第号、4841号)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未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5966元、公告费1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汕头市长发表带有限公司、潮阳市骏丰表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汕头市长发表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919200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潮阳市骏丰表带有限公司在其提供抵押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未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966元、公告费1600元,但两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尔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潮阳市骏丰表带有限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潮阳市骏丰表带有限公司偿还2700000元后,免除被执行人潮阳市骏丰表带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现被执行人潮阳市骏丰表带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对于剩余债务,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和房管、国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汕头市长发表带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该公司已于2010年1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汕头市长发表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潮阳市骏丰表带有限公司就其应承担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另经对被执行人汕头市长发表带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汕头市长发表带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05执6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汕头市长发表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创审 判 员 姚松辉代理审判员 姚启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瑞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