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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李清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庆,李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日。被执行人李清波,男,生于1974年12月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庆与被执行人李清波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5.58万元,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