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8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周宇与乐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乐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8民初2340号原告周宇,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息县。被告乐伟,男,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息县。原告周宇与被告乐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宇诉称:原告从事房屋装修工作。2014年底,被告给原告介绍息县八里岔乡的家庭装修工程,约定原告给被告部分利润。可是工程结束后,被告将房主所给的费用全部拿走。原告向被告追要此款,被告承诺2015年5月1日前全部付清,并于2015年2月1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是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支付。无奈,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6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乐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乐伟将息县八里岔乡的一处房屋室内装修工程介绍给原告周宇施工。原告周宇接工程后雇佣工人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乐伟未经原告周宇许可,将工程款从房主处结算并支取。周宇多次向乐伟追要工程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乐伟给原告周宇出具借条一张,欠条载明:“今借到周宇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64000.00)借款人乐伟2015、2、182015年正月20日付贰万元整,剩余款2015年5月1日前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640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举证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2、被告乐伟所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未举证。以上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附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民事行为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周宇与被告乐伟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协议,被告乐伟与原告周宇结算后给原告出具了条据,被告应及时履行偿还欠款之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周宇款6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00元,由被告乐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新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