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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崔某与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127号原告崔某。法定代理人崔树心。委托代理人崔留安。委托代理人冯航。被告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审判员  岳鸿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