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崔某与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127号原告崔某。法定代理人崔树心。委托代理人崔留安。委托代理人冯航。被告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审判员 岳鸿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