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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行审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会民、邱春艳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会民,邱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29行审98号申请人: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玉田县无终西街1433号。法定代表人:张之斌,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会民,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邱春艳,农民,(系刘会民之妻)。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刘会民、邱春艳夫妇政策外生育一男孩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5)20027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20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机关做出的征费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认为,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20027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20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江山审 判 员  杨月清代理审判员  李玉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