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虎、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虎,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761号申请执行人:陈虎,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朱翊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虎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为申请人补办社会保险,目前双方尚未办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庐劳仲裁字(2014)19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