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6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芊葆与被告王建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芊葆,王建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6654号原告:李芊葆,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告:王建强,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职工,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李芊葆与被告王建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芊葆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芊葆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一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