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宋伟与被告李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李坤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2096号原告宋伟。被告李坤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慧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