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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秦清华与贾郁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清华,贾郁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232号原告秦清华。被告贾郁琼。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清华与被告贾郁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清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清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原告垫付),予以退还。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苑莲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