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秦清华与贾郁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清华,贾郁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232号原告秦清华。被告贾郁琼。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清华与被告贾郁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清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清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原告垫付),予以退还。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苑莲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