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爱中与谭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中,谭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中,女,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谭利,女,汉族,湘潭市人。申请执行人王爱中与被执行人谭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5152.26元,已执行5152.2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耀东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