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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爱中与谭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中,谭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中,女,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谭利,女,汉族,湘潭市人。申请执行人王爱中与被执行人谭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5152.26元,已执行5152.2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耀东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