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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灿加与王虹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灿加,王虹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00841号原告:陈灿加。被告:王虹蛟。原告陈灿加与被告王虹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8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方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王虹蛟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陈灿加曾为被告王虹蛟加工石头底座。2016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到陈灿加配底座钱8000元(2016年2月底前清)。王虹蛟”。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加工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虹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灿加支付加工费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案加工费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虹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方龙人民陪审员  厉益平人民陪审员  陈天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