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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杨长生与侯育良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生,侯育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杨长生,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育良,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长生与侯育良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侯育良无房地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其银行存款亦被冻结,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该案债务;被执行人行踪不定,住址不明,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列情形亦予以签字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鹏审判员 贾宵祎审判员 白 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