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桑丽红与大庆市鑫一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丽红,大庆市鑫一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桑丽红被执行人大庆市鑫一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萨劳仲案字(2003)第046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0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萨劳仲案字(2003)第046号裁定书本次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