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3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元国与舒青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国,舒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587号申请执行人刘元国。被执行人舒青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元国与被执行人舒青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2民初3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