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81刑初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马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81刑初第101号公诉机关侯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山西省侯马市;2013年3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4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侯马市看守所。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大李村其家中,以每袋20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同村村民邢某某(已治处)咖啡因类毒品2袋,重39.8克。2、2016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以每袋20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同村村民徐某某(已治处)咖啡因类毒品2袋,重39.8克。2016年3月31日,侯马市公安局民警在配合曲沃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马某某儿子马某某住处进行搜查时,从马某某住处搜查出土黄色片状物品“河津面”45袋,根据侯马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称重,共计898.8194克(每袋重量为19.9克)。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咖啡因成分。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某认罪。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大李村其家中,以每袋20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同村村民邢某某(已治处)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2袋,重39.8克。2、2016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以每袋20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同村村民徐某某(已治处)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2袋,重39.8克。2016年3月31日,侯马市公安局民警在配合曲沃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马某某儿子马某某住处进行搜查时,从马某某住处搜查出土黄色片状毒品疑似物45袋,根据侯马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称重,共计898.8194克(每袋重量为19.9克)。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咖啡因成分。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信息。2、侯马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照片、扣押决定书证明了从侯马市张村办事处大李村马某某处扣押45袋土黄色片状毒品疑似物的事实。3、侯马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的称重证明证明了从马某某处扣押的土黄色片状毒品疑似物重898.8194克。4、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理)鉴(毒品)字(2016)27号鉴定文书证明了从马某某处扣押的土黄色片状物品中检出咖啡因成分。5、侯马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了马某某、邢某某、徐某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经(咖啡因)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6、侯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款收据证明了邢某某、徐某某被行政处罚的事实。7、证人邢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他在2016年2月份和3月1日左右从马某某处购买过两袋土黄色片状毒品。8、证人徐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他在2016年3月中旬从马某某处购买过两袋土黄色片状毒品。9、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证人邢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10、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2013)侯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向他人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构成贩卖毒品罪。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马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彭 涛审 判 员 鹿 涛人民陪审员 潘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琳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