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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苏华灵纺机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尔泰科技有限公司、许建宏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尔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灵纺机有限公司,许建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尔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庆丰镇中小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灵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乐兴路12号。法定代表人:倪松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许建宏,上诉人江苏华尔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灵纺机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许建宏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38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华尔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供货商务合同》系江苏华灵纺机有限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该约定管辖条款不利于江苏华尔泰科技有限公司,故应作出不利于江苏华灵纺机有限公司的解释,江苏华尔泰科技有限公司不受该管辖条款约束,本案应视为没有约定,故应按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江苏华尔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灵纺机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商务合同》约定应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且该条款虽系格式文本,但不存在加重江苏华尔泰科技有限公司责任或排除其权利的情形,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江苏华尔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