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777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涛,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青某某,男,汉族。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43.00元,减半收取计472.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徐静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