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8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国志广申请执行张子玉、张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志广,张子玉,张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国志广,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张子玉,男,1962年01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张行,男,1986年06月0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国志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子玉、张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5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源超 微信公众号“”